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“罗诉韦德案”。1973年此案裁决使堕胎在美国合法化。 据《华尔街日报》报道,美国最高法院24日裁定,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,推翻1973年“罗伊诉韦德案”的裁决,并将堕胎的合法性问题留给了各州应对。这一裁决颠覆了近50年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,是一个罕见的逆转,挑战现代美国的生殖自主权。

堕胎即杀人

一个亿万富翁要去谈一笔生意,张三故意把他的车轮搞坏,导致车子半路抛锚,最终导致这个富翁损失了 1 亿元。 显然,法官不会判处张三仅仅赔偿一个轮胎的钱,而会判处他同时赔偿富翁在生意上的损失。原因在于:损坏了轮胎,也就损坏了富翁的“尚未兑现但已确定无疑”的财产。 再比如:一张中奖的彩票,就是一笔“尚未兑现但已确定无疑”的财产。 胎儿不论是否已出生、是否已成为一名公民、是否已具有自主意识,都不影响 Ta 具有发生“降生→成长→衰老→死亡”这一完整人生过程的能力,而这一过程恰恰是人生的内涵,“人生”则是这一过程的高度概括。杀死一个胎儿,就是杀死了一场完整的人生,也即杀死了这样一个原本应该存在于未来的人。

法律的本质

法律并不是 [无差别] 的公平公正,而是 [针对特定人群] 的公平公正。 法律的本质是“利益协议”,是丛林法则的产物。在有 [相互利害关系] 且 [势均力敌] 的群体中,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,达成“利益协议”,这便是法律。 只有势均力敌、存在相互利害关系的人之间,才有谈规则、定法律的基础。

弱者无权

规则是强者之间商讨制定的,所谓生命权,也是规则赋予的,而非天生的。 人类只对人类赋予生命权,不会对动物赋予生命权。动物会被做成口中的餐,因为动物没有与人对抗的武力。

胎儿为弱者,无权

胎儿由于不具备任何影响社会和人类的主观能力,因此 Ta 对于成人只存“利”,不存“害”,构不成 [相互利害关系] ,且与成人相比属于绝对弱势,构不成 [势均力敌] 。 胎儿与成人力量差距悬殊,达不到与成人谈规则的资格,因此不具有生命权,其生杀权掌握在强者(成人)手上。

承认我们的血腥与凶残

如果我们只谈保护人的生命权,不谈保护动物的生命权,本质上就仍然是丛林法则。 不论你自称“支持”还是“反对”堕胎自由,有一个事实是: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吃肉。我们早已用行动承认、践行、内化了丛林法则。 既然如此,我们不妨大大方方地承认:我们践行的是丛林法则,胎儿是弱者,没有资格与已出生的人(强者)谈生命权。

胎儿生命权的局部最优解

很多时候,我们无法达到“全局最优解”,但不应该破罐子破摔,而应尽量做好“局部最优解”。 我们做不到不吃肉,无法践行真正的“众生平等”,这使我们无法达到全局最优解,但胎儿是生活的一个局部,在处理这个局部的时候,我们应该寻找局部最优解。 如果胎儿的生命权与成人的权利没有冲突,则我(几乎所有人)都会坚决维护胎儿的生命权,反对堕胎自由。 但事实是这个冲突就是存在。法律不就是保护我们(已入局的)大家吗?如果法律不保护已入局的成人,而是去保护尚未入局的胎儿,法律也就违背了它的初衷,“利益同盟”也将趋向瓦解。 就好比两国打仗,敌国是敌国的局,我国是我国的局,难道因为对方是个人,我们的士兵就不开枪吗?当胎儿与成人的权利相冲突时,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。 那么,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既保护胎儿,且不影响成人的权利?答案是“科技”。 老话说:“求同存异”。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去直面的,发展科学的目的本就是使人的生活过得更好,有些棘手的问题如果能用技术解决是再好不过了。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,可以实现这样一个政策:成人决定堕胎的情况下,将胎儿通过技术转移到培养舱,后续由政府接管进行胎儿的抚养。手续办完后,消除胎儿与父母之间的一切资料,从技术上确保消除不可逆,从此胎儿与父母再无任何交集。

后记

我们每个人都是构成丛林法则的一份子,都是凶残、血腥的,而承认这一点,似乎对大部分人来说都很难,我们习惯于放大自己阳光的一面,而逃避阴暗的一面,以至于发明了很多自欺欺人的宏观大道理,如:“动物的宿命就是让人吃”,并且也虚伪地谈“胎儿的生命权”。